《关于XX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实施和管理办法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docx农村公益性墓地实施和管理办法(5页典藏版)》请在桌面文件上搜索。
一、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墓地管理暂行办法》、《XX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县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将《XX县实施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XX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农村公益墓地是县、乡、村为满足我县辖区内农村村民的安葬需求而设立的殡葬设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二是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3、县民政局是县农村公益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中央、省、市墓地等殡葬设施建设政策,为县内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发展提供具体指导。执行主管当局的监督
2、职能:负责农村公益公墓政策的宣传;制定县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墓地的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全镇(街道)农村公益墓地建设的用地规划;组织村级为墓地建设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陵园建设与乡村振兴其他事项的有效衔接。村委会是本村公益墓地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村民讨论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协调清理墓地和地表附着物,做好村公益墓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并宣传引导群众接受节地生态葬礼,即墓不留墓头,墓碑为卧碑,以减少不可降解祭祀材料的使用。四、农村公益性墓地标准化名称为“某村设立公益性墓地”四区一
3. “房间”是指骨灰埋葬区、遗体埋葬区、祭祀区、休闲区和管理服务室。5、墓地选址应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选择相对偏远、有一定交通条件的荒地。严禁在以下区域建造农村公益性墓地: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距水库和河坝外100O米以内及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乡镇(街道)1000人以上饮用水集中供水点;距主要铁路和高速公路线路两侧 500 米以内;距离村民住宅区 500 米以内;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六、墓地建设需要建设情况,尽量保护森林,将墓地建设成“一林、一林、一景”两个行政村只建一个公益性墓地,墓地面积5-20亩,按人
4、口的老化趋势合理决定了墓地的规模,以及大门、主要交通道路、墓前道路、四琴路等设施的整体规划,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7.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严格按照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标准,各镇(街)示范墓地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划、设计、规范。第二次更新由各镇(街道)规划,按示范性墓地标准、规范建设,并报县民政局。8、农村公益墓地采用卧碑,表面不留墓地,规格长50厘米,宽60厘米。坟墓的高度控制在离地面 30 厘米以内,表面种植花草树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二人以下骨灰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得留墓安葬遗体,单孔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孔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9.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经费除省、市建设补助资金外,由县提供
5. 民政局筹集资金。10. 严禁将村内农村公益墓地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交给私人经营者。11.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区域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死者家属不得将墓地转让、出售给本村以外的村民。12. 严禁在墓地建家、家、、活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13. 选墓是按顺序安排的,绝不能随意选墓。村民在死前无法购买坟墓。14. 村民去世后,遗属所有者应向村级墓地管理团队申请确定埋葬时间和墓地位置。15、禁止使用水泥坟窑。16. 逝者的遗物和纸捆应在指定的焚烧点焚烧。17. 在指定照明处燃放鞭炮,死者家属负责清理杂物。18、埋坑应垂直开挖,坡度不得开挖。19. 安葬完成后,死者家属应恢复墓地的原貌。20.各村委会应根据墓地范围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可
6. 指定村红白委员会的负责人)。21.农村公益墓地聘请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园区内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22.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坚持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 不得对外作,不得在显眼位置进行宣传。23.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小组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墓地登记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24. 农村公益性墓地收取的费用包括墓地费用和墓地管理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管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25.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选址条件
7. 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2) 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坚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便民、适度规模原则;26.申请农村公益墓地,应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村所在镇(街道)设立公益墓地申请报告(附村级提交申请报告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二)设立公益性墓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益性公墓地土地权属和性质证明;(四)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地点、地形、地貌图;(五)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团队和保管人名单;(六)其他有关规定和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27.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设施的年检评价工作。28.县民政局应当定期督促检查,按照墓地管理规定,在农村设立公益墓地
8. 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实施和服务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镇(街)报告。各镇(街道)未经县民政局批准修建的公益性墓地,由县民政局依法办理。29.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公益墓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擅自改变公益性墓地使用性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30.党员干部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监察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本办法执行。三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