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我国传统丧葬习俗和观念的影响,安息、视死如生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对于中国人来说,坟墓似乎还带有一种超越对逝者的怀念和敬畏的亲情观念。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老龄化加速,作为城镇居民安葬遗体或骨灰主要场所的商业性墓地出现了供需关系紧张的局面。加之墓地炒作现象不断,各地出现“天价墓地”现象,让人无奈地叹息自己死不起。为合理规范殡葬行业,厘清殡葬业乱象,引导墓地价格进入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区间,西南政法大学张莉教授、龚洁博士发表题为《现行法律体系下商业墓地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对商业墓地必须要了解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营业性公墓的具体规定主要有民政部1992年8月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各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的政策性文件等。从以上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营业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主要使用者是农村村民,凭农村户籍身份无偿获得并使用;营业性公墓的主要使用者是城镇居民,通过购买获得有偿使用。经营公墓需要依法获得批准和许可。除配偶一方在世、高龄、重病患者生前能保证自用购买墓地外,其他墓地购买者须持有相应的火化证明(火化区)或死亡证明(埋葬改葬区)方可购买。我国不承认商业墓地的永久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殡葬管理规定,一般认为商业墓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20年。
但除商业公墓与公益性公墓的区分外,上述规定多体现在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实效性,导致实践中执行不力,引发了倒卖、炒作墓地价格的行为。同时,我国城市公益性公墓尚处于初步探索发展阶段,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具体体现在商业公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期限、买墓人享有的权利、墓建筑的归属、期限届满后买墓人使用权的续期等问题上。
《物权法》颁布后,商业墓地土地使用权应归类为用益物权,基本没有争议。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商业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可归类为卫生用地或其他土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这也可以证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墓穴购买者与商业墓地经营主体之间建立的是租赁法律关系,墓穴购买者并不享有所购商业墓地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墓主购买商业墓地的费用包括“建筑工料费”,且20年一般不足以满足墓主的实际需求,法律应允许墓主拥有墓建筑的所有权。文章指出,应建立续期制度,墓主使用权到期时,应主动申请续期,经营主体应事前告知,事后警示。法律应完善续期程序,确保首次购买、使用商业墓地时缴纳的费用,在申请继续使用时不再缴纳。
本文立足当前,立足实践,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现行关于商业墓地的规定进行梳理,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从法律视角给出自己的分析与制度设计思路,为我国商业墓地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西南政法大学张莉教授、龚洁博士《现行法律制度下商业公墓法律问题研究》,发表于《河北法学》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