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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3 18 浏览: 58

各镇、园区、滨江新城、中心、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市办、市局、市直单位: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对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 18 日

仪征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殡葬管理改革,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在镇(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死亡人员迁坟后安葬、火化提供骨灰的公共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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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集中存放、不留存骨灰等生态、节省土地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利用计划解决公益性公墓用地问题,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间资金不得投资、入股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市民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价格、公安、财政、环保、农林、交通、水利、文化、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墓地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选择荒山荒地、不宜耕种的荒地、旧墓地或者现有墓地(扩建)遗址。不得在文物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河道(堤防)、铁路、公路两侧建设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事处)应当向市民政局申请审核批准,同时按照市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立项、用地手续。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集约发展的原则,根据镇(办事处)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确定建设数量和规模。沿河镇(办事处)原则上以建设骨灰盒存放室为主;其他镇、办事处集中建设1-2座公益性公墓,按墓葬、骨灰盒存放相结合的方式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根据散坟迁移数量和年死亡率近7‰、每亩300座坟墓、使用周期50年左右确定。基础设施、墓葬、骨灰盒存放和生态公墓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分步实施。

第九条 公益金公墓建设应当遵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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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五个一一通”标准,即:有标志牌、有安全防护设施、区域边界清晰、墓葬统一规划、树花绿化、道路畅通。

(2)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严禁占用耕地。

(三)单墓面积不超过0.7平方米,复墓不超过1平方米。前后排墓间距不超过1米。墓碑一般为横建或横置式,立式墓碑高度距地面不超过1米。墓园内主干道宽度不超过2米。按照墓园园林绿化要求,绿化率达到50%以上。

(4)禁止在墓地范围内修建豪华坟墓或者族墓。

(五)管理用房、纪念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竣工后,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镇(办事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办事处)是公益墓地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公益墓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经营公益墓地。市民政、土地、价格、工商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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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建设和维护,保持公墓环境优美庄严,保持墓碑完好整洁。应当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公益性公墓专项建设经费和经营经费必须分别核算、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实行年度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公墓的墓(位)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当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遗属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安葬手续,向遗属发放安葬证明,并长期保存档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墓(槽)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价格部门核准。墓(槽)造价由配套设施费、墓葬建造材料费、墓(槽)管理费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明示相关收费价格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

对五保供养人员、特困人员安葬实行免费,对烈士家属和优抚对象给予优惠价格。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逝者家属只有对墓(格)的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禁止对墓(格)进行炒卖。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是本镇(办事处)内安放亡灵骨灰的服务设施。墓穴(位)不得向本镇(办事处)外的人出售;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购买墓穴(位),但为亡灵配偶合葬的墓穴除外。

第十八条 公益金公墓骨灰安放设施的使用周期应当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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