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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8 18 浏览: 2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绿色安息堂,是指经县民政局批准,为乡镇(街道、公园)居民提供骨灰存放的非营利性殡葬基础设施。休息厅的建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智能和绿色。智慧是指实现智慧消防、智慧监管、智慧交通、智慧祭扫(在线祭扫)等;绿色,就是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倡导绿色低碳文明牺牲新方式。 。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县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建设智慧绿色休息大厅。各乡镇(街道、公园)负责辖区内智慧绿色休息厅的建设和管理,并积极与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接,按照基本建设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制定本辖区骨灰存放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殡葬应急预案,开展殡葬改革、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在乡镇(街道、公园)布局,控制总量,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户籍人口5万以上的镇(街道、公园)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户籍人口5万以下的镇(街道、公园)内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建设。邻近的城镇(街道、公园)。

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规模分为三类:一类5万-10万个,不超过30亩;一类5万-10万个,不超过30亩。二类10000-50000个车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 III 该类别车位不超过10000个,占地面积不超过5英亩。

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时要尽可能利用荒地、荒地,积极利用现有符合新建建设要求的场地进行改扩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公园)建设智慧绿色休养堂的骨灰存放空间总数,应根据辖区骨灰存放数量和未来30-30年预计新增骨灰数量确定。 50 年。新骨灰的数量是根据人口而定的。死亡率6-7&;计算出来的。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要提前规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建设程序和程序严格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27号)和需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82号)等文件,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县民政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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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场地平面图和工程规划图;

(四)当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设施总体布局必须合理,基础设施齐全。总体功能区应包括公共服务区、骨灰存放区和服务办公区。公共服务区主要分为前广场、停车场、祭祀大厅、公厕等。服务办公区主要分为办公室、信息档案室、应急消防室、值班室等。四层及以上应设置消防电梯。

智慧绿色休憩厅的防护设计包括骨灰盒的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辐射等。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结构耐久性70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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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骨灰存放方式实行全县统一。室内骨灰格是全封闭的(骨灰盒不外露),骨灰格面板上没有肖像或名字,只有格号。网格材料主要由金属或其他高强度耐火新材料制成。电池尺寸:单电池为42厘米(长)×34厘米(宽)×31厘米(高);双电池尺寸为 77 厘米(长)× 34 厘米(宽)× 31 厘米(高)。

骨灰存放架净宽不小于1.5米,主通道净宽不小于2.4米。布局模式应为行式、周边式或混合式。

骨灰储藏室高度不得小于3.6米,开间不得小于3.5米,深度不得小于4.8米。

第九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应当实行景观管理。竣工初期绿化率不低于30%,竣工三年后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第十条 乡镇(街道、公园)新建、扩建智慧绿色休息厅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用地指标由县解决,建设资金由各镇(街道、公园)自行筹集;县一级智慧绿色休息大厅建设资金由县统筹落实;县民政局要结合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智慧绿色休憩厅应当根据乡镇(街道、公园)实际情况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骨灰存放登记、空间信息管理、秩序维护等工作。指导、环境保洁、安全检查、绿化养护等事项。

第十二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应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公示。骨灰存放档案信息实行智能化管理,同时进行纸质登记。

第十三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的办公、管理用房应当配备通讯设施。休息厅智能办公系统应配备骨灰存放信息管理系统、广播系统、自动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骨灰防盗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采取鲜花、鞠躬、悼念、网上祭祀等文明祭奠方式。禁止携带鞭炮、明火、花圈、带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纸币、纸币)。等)放入骨灰储藏室。

第十五条 智慧绿色休憩堂骨灰存放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跨辖区提供服务。收费标准须经县物价局审核备案,收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和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智慧绿色休息厅骨灰存放空间的使用寿命为20年。首次使用期限届满前,骨灰存放管理单位(乡、街道、公园)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使用者进行骨灰处置。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办理相关续订手续;骨灰存放 使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使用人处置骨灰的,骨灰存放管理单位应当报县民政局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全县智慧绿色休息厅的监管,对智慧绿色休息厅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对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陵园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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