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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docx

发布时间:2024-10-26 00 浏览: 37

企业标准化代码【---MQM9N】企业标准化代码【---MQM9N】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和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乡(镇)政府为当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辖区内的人员)提供墓地。第三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第四条 公益性墓地选址必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严禁侵占耕地或者变相侵占耕地。所需土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划拨。第五条 公益性墓园建设必须突出严格、严格的原则。每个村均可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控制在50-100亩以内。建设墓地必须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须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群众的社会福利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公益性墓园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支持力度。第七条 公益性墓地墓葬面积,单坟不得超过平方米,双坟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修建豪华陵墓。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50%,墓碑应横置,防止青山“白化”。第八条 设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建设陵园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各乡镇必须对现有公益性墓地进行集中整合和规范管理。公益性墓地必须有指定的负责人,并聘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由当地乡、镇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查或者抽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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