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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20 浏览: 96

马政[2008]31号 当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关、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次常务会议印发市政府于2008年4月30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6月20日颁布的《马鞍山市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我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第三条 公益性墓地建设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四条 公益性墓地选址必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者变相占用耕地修建公益性墓地。第五条 公益性墓园建设必须突出严格、严格的原则。乡镇辖区内已有公益性墓地的,不再批准新建墓地。尚未建设公益性墓地的乡镇可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建筑面积控制在3333平方米以内。墓地涉及耕地、林地的,须经市农林部门批准。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人民的社会福利设施。资金建设必须遵循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公益性墓园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价格由市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劳动力、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确定。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园的管理、维护和建设。 ,严禁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墓地。第八条 公益性墓园分为高、中、低档墓地。低档墓葬数量应不少于墓葬总数的60%。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制定并落实农村困难群体殡葬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墓葬面积,单坟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坟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修建豪华陵墓。墓碑以横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推广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撒骨灰等绿色生态殡葬方式。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应当向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陵园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区民政局初审,报民政部门批准。当涂县范围内建设公益性墓地,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各区公益性墓地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当涂县范围内的公益性墓地价格由县物价部门确定。禁止乱名、乱收费,禁止炒作墓位。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申报,乡、村人民政府应当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请示; (二)公墓建设许可证; (三)建设成本及来源表; (四)日常管理费用预算等信息。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村民提供墓地。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立价格公告牌,公开价格标语和价格投诉电话。第十六条 各乡镇必须对现有公益性墓地进行集中整合和规范管理。根据墓地建设规模、范围和规模,设立管理机构,聘请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墓葬登记和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林场为森林防火而修建的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坟墓,也不得扩大面积。市林业部门要加强监管。今后不再批准建设此类公益性墓地。第十八条 陵园内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墓、家族墓、宗族墓和棺材内骨灰随葬。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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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合格的,发给年检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检结果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它的原始状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向村民以外的人出售坟墓、骨灰存放场地的,由民政、国土、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按非法转让处理。第二十二条 坟墓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倍以上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3倍。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规划、土地、林业、治安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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