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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00 浏览: 14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省驻巢湖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巢湖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6日印发《巢湖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公益性墓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为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向本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必须符合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第五条 公益性墓园建设必须坚持紧、严的原则。市规划区内建设公益性公墓2处。其他各乡镇可根据需要申请建设1个公益性墓地,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0亩(骨灰安置所(2亩以内))。建设墓地须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森林的征用土地的,须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群众的社会福利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第七条 公益性墓地墓葬面积,单坟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坟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墓碑应水平放置。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推广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殡葬方式。严禁修建豪华陵墓。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立项; (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陵园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公益性墓地的具体收费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服务费用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物价、民政部门批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墓园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任何其他用途。第十条 公益性墓园必须在入口、收费场所显着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公示墓葬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禁止以乱名乱算价格、乱收费,禁止炒墓。公益性墓园对农村困难群体实行优惠、免征政策。第十一条 公益性墓地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要对现有公益性墓地进行集中整合和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模式_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_公益性公墓管理

公益性公墓必须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聘请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公益性墓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墓葬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年度公示。第十二条 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查或者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当地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地或者骨灰存放场所,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已出让(出租)的墓地、骨灰存放场地,将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第十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超过国家标准的公墓的,由县、区民政、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改正或者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规划、土地、林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骨灰安置所的定价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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