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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东海县人民政府,了解当地政务动态

发布时间:2025-07-11 16 浏览: 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批准,现正式发放至各位,敬请严格遵守并全面执行。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印发

东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推动全县殡葬改革进程,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构建与监管,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编号苏民福〔2009〕7号)以及《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在全县范围内,我们倡导并激励大家采用骨灰深埋不设坟头、树葬、花葬、草坪葬、集中存放骨灰以及不保留骨灰等节约土地的环保葬法。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系指那些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旨在为本乡镇、街道、场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坟墓迁移以及新去世人员的火化后骨灰安置提供公共安葬服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造需遵循节约和集约化的理念,以减少建设费用,降低民众的经济压力。需依据各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的居民数量和分布状况来决定公墓的数量和规模。一般来说,每个乡镇(街道)应选1至2个地点,而场和开发区则选择1个地点。建设过程应遵循先规划、选址、绿化、配套设施建设,最后根据实际需求来建造墓穴的顺序进行。公墓所需用地面积需依据散葬坟墓的迁移数量和每年0.7%的死亡率来计算,其面积原则上应超过30亩,同时还要留出适当的发展余地,以便用于建设容纳不少于2万个格位的骨灰存放设施以及生态墓地。

第五条,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扮演主导角色,将此类公墓建设纳入民生项目范畴。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资金需求应分别纳入县、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等不同级别的财政预算中,确保其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是各级政府肩负的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是一项涵盖整个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县民政、规划、国土、物价、财政、环保、交通、农委、工商、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齐心协力地完成全县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具体而言,县民政局承担着对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公墓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选址需从全局视角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布局合理。其选址需遵循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优先考虑荒地、非耕地、废弃的坟场、旧砖瓦厂以及现有的公墓点(包括扩建项目)。同时,应避免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堤坝)周边5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设立公墓。

第八条,设立农村公益性质的公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上报给县政府审批。获得县政府授权后,县民政局将发放公墓建设批文,同时向连云港市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农村公益性质的墓地,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开发区需提供以下文件:(一)提交设立农村公益墓地申请书;(二)提交关于农村公益墓地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提交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规划、国土、村建、农业、环保等部门对申请的审核意见;(四)提供资金筹措方案、土地使用性质、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五)提供公益性墓地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造需遵循以下规范:(一)须达到“五有一通”的要求,具体包括:设立明显的标志牌、配备安全监控设备、明确区域边界、规划统一的墓穴布局、种植绿化树木和花草,并确保道路畅通。(二)在公墓区域内,通过种植密集的树木和花卉等方式来划分界限。墓区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超出两米,道路两旁需栽种高度超过三米、直径达二十厘米的常绿树木。墓碑之间也应栽种高度不低于一点五米的常绿树木,并保留树冠。墓区内除道路外,严禁进行硬化处理,绿化覆盖率应至少达到百分之七十,推动墓地建设向公园和陵园风格转变。至于骨灰公墓的墓穴,单穴的占地面积需小于0.7平方米,双穴的占地面积则不能超过1.2平方米。墓位之间的距离应严格控制在1.0米以内,墓穴间的最小间隔应达到0.4米,墓碑的高度不得超出地面1.0米,宽度也不得超过0.6米。此外,墓区内严禁建造奢华墓和宗族墓,禁止进行公墓墓穴的买卖和炒作,以及禁止开展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同时,管理用房、祭扫区域以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应配备齐全。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旦建成,将由县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场)、开发区等,依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的验收。只有通过验收,该公墓才能正式投入使用。此规定属于第三章公墓管理的内容。

各乡镇、街道、场以及开发区作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严禁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公益性公墓的承包经营。同时,县民政、规划、国土、农委等相关部门则负责对这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墓地管理单位需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以强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策略,旨在降低建设费用,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满足民众的丧葬需求;同时,对坟墓及相关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墓区环境清幽、庄重,以及墓穴的完整与整洁。

第十四条规定,公墓中的墓穴需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单位需依照相关法规及丧属提供的证明材料,处理相应的安葬事宜,并向丧属颁发标准化的墓穴证明;同时,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确保档案资料得到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规定,公墓墓区所占土地的产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或集体。家属对于墓穴(位)仅拥有使用权,无权将其转让或转租。

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设施使用周期遵循民政部有关规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政府进行指导,且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墓穴的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建造墓碑的材料成本以及墓穴的管理费用等,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农村的五保户和特困户,提供免费的安葬服务;而对于烈士家属和优抚对象,则提供价格上的优惠。关于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应在显眼位置设置公示牌,以便公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公益性质的公墓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资金专用于其特定用途。

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需每年接受审查。县民政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审查上一年度的管理状况,若审查结果达标,将在公墓合格证上注明并加盖公章;若未达标,则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照上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予以处罚。此规定属于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内容。

若公墓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丧属遭受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墓地、墓穴炒买炒卖行为,对于涉及对外买卖墓地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针对私自埋葬尸体以及未获批准、擅自建造的公共墓地,应由民政、国土、规划、农委等相关部门,在各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环节中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疏于职守、越权行事或徇私舞弊,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别的监察机关将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第五章附则。

在实施本规定之前已建成的公益性质墓地以及骨灰安置设施,在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需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同时,公墓的服务协议以及安葬证等文件,则需由各乡镇(街道、场)以及开发区民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条例进行惩处。

若本办法与现行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存在冲突,则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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