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2012年12月13日,王先生的女儿王小芳因病离世,2013年12月12日,王先生女婿方小年即王小芳的配偶也因病离世。两人的骨灰都存放在他们生前居住的房屋中,王先生和家人一直在这个房屋里进行祭拜。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王先生打算前往悼念女儿,但没能进到那栋房子里,联系过后了解到王小芳的骨灰已经迁走,安放在城郊的墓地里,同时那栋房子也被过户给了方小年的其他兄弟姐妹。王先生与女儿王小芳联系最为紧密,他希望能处置女儿的骨灰,但在与方小年兄弟商谈时,这个要求未被接受,王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方小年的三位家人,要求被告归还王小芳的骨灰,并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三万元人民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表示,此案存在两个法律争议点,其一在于逝者的骨灰是否应算作遗产,其二为骨灰的合法保管人是谁。现阶段,国家层面尚未对骨灰的法律地位作出具体界定,因此逝者的后人不能被视作骨灰的所有权人,这种看法既缺乏法律支撑,也难以获得道义上的认同,所以王小芳的骨灰,其父亲不能直接获得处置权。
其次,按照法规,如果有人去世后,别人不合法地动用他的遗骨,导致他的家人感到难受,那么这些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补偿,但是在这起事件里,王小芳的骨灰只是放在墓园里,既没有被别人不合法地动用,也没有受到任何破坏,所以法院没有批准王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必须指出,尽管关于骨灰处置权的相关法律条文尚存模糊之处,现阶段法院审理此类骨灰纠纷案件时,主要遵循的是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准则,借助社会普遍认同的法律精神来裁决,同时考虑到我国文化中普遍存在的“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对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示认可,因此该案判决结果否定了王先生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