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浏河公墓官网

官方热线: 400-118-0889

24小时热线:150-2115-4828

自驾车线路: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详情请拨打400-118-0889, 150-2115-4828(微信同号)咨询

公交车线路:

浏河公墓墓园班车:购墓免费接送。

冬至、清明期间全市设有多处祭扫专线班车,请提前一月购票。票价若有浮动,恕不另行通知。

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法律属性探究,有何特点?

发布时间:2025-09-21 16 浏览: 14

并且其权利行使会受到相应约束【关键词】经营性墓地使用许可;使用权性质;物权归属;债权关系一、法律界定模糊:死者家属与经营性墓园签订的购销协议,家属获取的墓位使用许可, 此许可属性是物权范畴还是债权类型呢?民政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墓位使用许可的期限, 通常与土地性质及使用限制紧密相连,一般设定为五十年或七十年的期限二十年度并非墓园的租赁期限,而是管理费按每二十载为一个支付阶段来收取的。根据前面说明,无法判断墓穴交易协议中确认的墓位支配权是财产权还是债务关系,甚至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假如是财产权,那么《物权法》第五条明确指出:“财产权的类型和范畴,由法律作出规定。”《物权法》所界定的物权种类里,并未包含墓地的使用权利,因此,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上限的条款便无从谈起,那么民政部某负责人言论的立足点又是什么?关于债权问题,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曾指出,墓地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属于租赁性质,而非买卖关系,具体依据是《合同法》第 112 条的表述,即出租人将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而承租人则负责支付使用费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 15 条也明确,商业性公墓的墓位管理费最多可以一次性收取二十年。第十七条说明,若在商业性墓园安放骨灰或遗体,使用者须依据相关条款支付墓位租赁费、建造费用、安葬费用以及维护管理费用。第十七条表明,墓园交易协议与租赁协议中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约定十分相似,其中“最长二十年”的条款也与《合同法》中“租赁期限若续签,最长不可超二十年”的条款相符,不过第十五条采用的是“管理成本”而非“使用费”,第十七条又使用了“墓位使用代价”这一表述。我的看法是,首先,”管理费”与“租金”两者的含义相去甚远;另一方面,这并非立法者概念不清,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缺失,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者初衷来看,墓地的买卖双方实际上是一种租赁情形,使用权其根本就是二十年的租赁性质。因此,需要思考墓地在 20 年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房屋的使用权是有 70 年期限的,到期时可以自行延长,然而跟房屋 70 年的产权相比,墓地的“使用期限”只有 20 年,合同期满时必须重新缴费。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在期满后能否自动延续,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续交费用的标准与依据也未予规定,如果延续使用达到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之后又该如何处理呢?此外,“墓地使用五十年或七十年”这一说法至今缺乏具体的法规文件支持,迫切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解释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来明确。二、境外墓园管理规范1、美国墓园管理规范美国公墓一旦缴费便为永久产权,涵盖土葬和壁葬两种形式。美国墓园平均价格区间在九百美元至一千一百美元之间。洛杉矶的森林草坪墓园,其价格折合人民币约为五万四千元至五万四千元。相较国内,北京万安墓园最经济实惠的墓位,起步价已达五万四千元。德国墓地管理的相关准则到 2011 年 1 月终止,当时德国全国大约有 3 万座墓园,每个墓园平均面积约为 4 平方米。德国的墓园通常采取租赁制度。天主教墓园仅对在世时为天主教徒的家属开放,许多家庭的墓穴会持续利用。瑞士墓园的管理规范《瑞典墓穴使用权法案》中,墓穴使用权指的是某个公共安葬点的特定位置,一旦被转移给个人用于安葬,就会形成这种权利。基于这个定义,公共安葬场所不能作为抵押物,也不得被没收,除非经过省级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转让,更不能挪作他用。没有省级委员会的指令,安葬地点既不能整体拆除,也无法局部改建。所以,申请建造和扩大安葬场所时,必须清楚说明准备使用的土地归属和支配权,还要证明这块地没有被作为抵押物,也没有卷入任何法律纠纷。三、关于财产权与债权:评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价值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者为何把经营性公墓的转让当作是租赁关系来处理呢?我认为有两种说法,一个说这项措施是在 1992 年制定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二十年了,当时人们普遍的代际时间长度是二十年,所以立法者将二十年设定为缴费期限;另一个说法是规定商业性墓园的利用权属于债权性质,立法者在此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利益权衡。确定墓园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范畴还是债权范畴,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不同,个人认为经营性墓园的使用权应当被界定为物权,详细而言,此类使用权体现为一种支配权,墓园的购买者能够直接控制该墓园并获取其带来的收益,并且这种权利能够有效阻止其他人的非法干预。也就是说,购买墓地的客户能够独立管理自己买下的墓位,无需旁人参与,并且可以阻止别人干扰其对墓位的控制,这种权利是独占的。从事墓位租赁业务的权利归属方,仅限于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与其有直接关联的人,这个归属方是明确的。责任承担者则是除了权利归属方之外的所有普通民众。经营性墓园的利用对象就是经营性公墓,涵盖墓位、墓碑、墓园内绿植及配套构造物。这类利用对象的特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象具有唯一性,其次,对象能够被约束,再者,对象可以加以运用。经营性墓园的利用方式,是购买者借助自主决定行动或保持静止的方式,来获取墓园相关权益的一种途径。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它属于用益物权类别,和用益物权中的某些权利有相似之处,同时也有自己特有的权利。这种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期限限制的权利。根据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判例,地上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样可以设定为无期限的。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可以参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条款,确定其期限,通常为五十年或七十年,这是恰当的,因为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美国墓园费用仅为北京九分之一,并且缴纳一次费用后可永久使用。法制晚报,2011年4月5日。瑞典丧葬法规要点:核心内容与主要特征。人堂纪念网,2011年4月29日。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作者介绍】刘建(1981年—),男性,山东莱芜籍贯,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退休人员活动中心负责人,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参考书目有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上册),由商务印书馆于1961年出版,第154页;列宁选集,由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辑,人民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杜力夫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吉林人民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徐育苗的《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石俊超和刘彦伟合著的《比较监察制度》,中州古籍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关于作者李斌,他出生于1989年,性别男,籍贯湖南宁乡县,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2013级研究生,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政治学理论。>>(上接第 162 页)

墓区声明
看墓请提前预约,以便安排工作人员接待。自驾车提前预约可报销500元油费。
墓区销售热线:400-118-0889
24小时咨询热线:150-2115-4828(微信同号)
免费专车接送 专业顾问全程陪同 购墓优惠多赠品丰富

400-118-0889

150-2115-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