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墓园主要为乡镇、村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惠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墓园建设和运营由政府出资,乡镇管理,提供非盈利性的公益服务。
按照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2008]203号)有关规定,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民政部门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局对公益墓地的日常维护和规范运行管理给予业务指导。
1.公益墓地应当在墓地入口和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条例》;
(2)区民政局经营许可证;
(三)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四)服务人员的职责、照片和号码;
(五)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二、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公墓入口处设立醒目的防火宣传标识。
3.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位)售卖管理档案,使用安徽省殡葬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民政[2011]164号)规定执行。建立财务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年度公开。
4、公益性公墓须经区民政局登记。公益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经营资格。
5、遗属凭本人身份证件、火化证明安葬(安置)骨灰。安葬(安置)骨灰使用规范的《公墓安葬证明》和《骨灰安置证明》,并加盖公益公墓印章。(区民政局 邱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