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村: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耕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太政办发[2014]102号)。结合我乡实际,就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绿色生态葬礼,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葬礼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葬礼新风尚。
2. 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农村公益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农村布局规划,结合实际地理环境、殡葬需求、民俗习惯等,科学统筹布局、预留建设空间。
2.坚持节约集体土地。公益墓地选址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废弃荒地、旧墓地等地块,有计划地将现有的零散坟墓迁至公益墓地,最大限度节约土地资源。
3.坚持公益性、惠民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只对辖区内农村居民提供火葬服务,只收取制墓成本费,免收管理费。低收入人群、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一律免费(民政社会救助对象葬礼原则上在乡镇公墓举行)。对原籍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和现居住在辖区内的城镇居民需要火葬服务的,按照公序良俗、村民自治的原则协商办理。
二、建设目标
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建设公益性公墓10座。其中:乡级1座,位于星圩村(古马干河河南岸)小圩七组,占地面积约10亩。除星圩村外,其余9个村各建设一座约2亩的公墓,2015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3. 严格的审批程序
1.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办理土地取得、租赁或转让手续。
3、规划设计文件及图纸。
4.具体位置识别及土地用途描述。
5、村民代表座谈会的决议及与会村民代表的签名记录。
6、墓园建设公开资料及图纸。
7、向乡镇招标办公室报送相关招标手续。
上述手续办完并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市民政局现场检查、论证后批准实施。
4.统一建设标准
1、墓地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规模,统一采用横式墓,墓前刻字,不设竖式墓碑,墓高距地面不得超过35厘米。
2、单孔墓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孔墓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3、提高土地利用率,双孔墓数量每亩不少于260座,单孔墓数量每亩不少于320座。
4、绿化、排水系统、便道等附属设施必须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力求功能齐全、方便祭扫。(详见公益性公墓建设技术要求)
五、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与服务
1、安葬骨灰需有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并按优先顺序排列安葬地点。
2.建立公墓安葬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安葬地点、逝者姓名、家属信息齐全,骨灰安葬档案妥善保管,并由专人管理。
3、按照“谁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服务,确保墓地环境整洁、规范、有序、安全。
4、公益墓地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遗属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
5、严格按照市民政局提供的图纸、图样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公益性公墓严禁修建家族墓、宗教墓、名人墓和生前墓。严禁将骨灰埋入棺材或搬棺修建大型墓。不得在不同区域修建不同规格、风格的公墓。
6.农村公墓设立墓名牌、宣传栏,注明安葬程序、手续等要求。
7、禁止在墓地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必须保持墓地的庄严、肃穆。
8、公益性公墓一经建成,即为永久性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毁、拆除、迁移(因公益事业征用除外)。
六、清理整顿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各村要积极引导原有散坟搬迁;新增骨灰一律安葬在公益性公墓,严禁新建坟墓。乡镇要出台专门考核办法,对清理乱葬岗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2、各村要对不符合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的旧墓地、墓地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拍照、统计、登记等方式,由公墓所在行政村报送乡镇民政办,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七、资助与评估
1.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村自筹,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建。对2015年10月前完成建设任务的村,经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场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每亩4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乡镇政府配套1万元奖补资金,对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村进行奖励。同时设立进步奖,对2015年8月前完成建设的村,每村奖励5000元;9月前完成建设的村,每村奖励3000元;10月底前未完成建设的村,不享受市、乡镇补助和奖励。 将村级公益墓建设管理纳入2015年村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级公墓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等问题进行批评举报。
201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