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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
回复:
委员沉涛、陈树娣、吴浩杰:
您代表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探索实施家庭集约化生态墓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领生态葬礼,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态平衡,意义重大而深远。近年来,我市依托亲民殡葬政策实施,广泛宣传生态安葬方式,不断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绿色生态节地殡葬设施建设,殡葬综合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12年我市出台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104号),规定“为保护资源,鼓励推行节地环保的生态安葬方式,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骨灰撒于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区域(海葬、花草树葬等),采用回归自然、不留骨灰、不留痕迹的生态安葬方式,每例给予6000元一次性补助”。我市自2013年开始推行海葬、生态安葬,迄今已将50例骨灰撒入大海。 2018年,我市作为全省首批树葬生态葬试点单位,在原有海葬生态葬基础上,推出树葬生态葬方式,并在海宁蜀山公墓开辟出一片区域进行树葬。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在规划的生态葬区域内,不硬化、不保留墓冢,将骨灰深埋。至今已有52例骨灰在那里深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报名生态葬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多。这是真正可持续的绿色生态葬方式,也是我们目前大力提倡的主要生态葬方式。
你提到的家族密集型生态墓地,理论上可以节省一些土地,但目前还不可行。
第一,殡葬法规有限制。《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8号)第九条规定,“禁止建立、恢复家族墓地”;《民政部印发通知》(民生发[1992]24号)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墓地内修建家族、宗族、生前坟墓,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你提出的“家族密集型生态墓地”就属于此类,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也是近年来殡葬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是购买墓穴条件的限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规定:“严防炒卖。除预售(出租)给遗属配偶、老年人、危重病人保证自用外,公墓经营者要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出租)墓穴或骨灰盒存放位,不得出售(出租)超大、豪华墓穴,不得炒卖墓穴或骨灰盒存放位。”由于家族密集型墓穴涉及几代人,不符合购买墓穴条件的,不能入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必然会进一步加大。 一些后来在外地定居或与子女在其他城市生活的人死后,不会被埋葬在家族墓地中。
三是传统习俗的限制。理论上只有上下葬、前后葬的家族墓才可以节省土地,但实际上,大多数人都习惯并排埋葬。以桐乡、嘉善为例,前后葬结构的墓葬建成后,很少有人问津。
最后,再次由衷感谢大家对海宁市节地生态可持续殡葬方式的关注,也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广泛宣传树葬等节地生态殡葬方式,共同推动我市绿色文明殡葬新风尚。
海宁市民政局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