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乡镇公益纪念馆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密[2012]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密[2013]1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开展违法建设殡葬设施查处整治的通知》(皖政办函[2019]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推行节地型生态殡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办密[2016]1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安徽省殡葬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其他9个部门结合我县实际,专门制定了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美化环境”的原则,坚持新建与改建并举,加快推进镇村公益堂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大力打造和谐文明的新型殡葬方式。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原则,每个乡镇(公园)规划建设1—2座公共纪念馆,到2020年底实现所有乡镇(公园)公共纪念馆全覆盖。
全县分两批实施建设,2019年在陈集镇、古城镇、马湖乡、香岛乡、包公镇、牌坊乡、桥头集镇、凑镇、长林河镇、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10个镇、园区实施公共纪念馆建设,到2020年底,全县所有镇(园区)均建成至少1座公共纪念馆。
3. 规划和选址
各乡镇(园区)以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为总体框架,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兼顾当地风俗民风基础上,结合辖区人口、面积、交通、土地等因素,合理规划公祭公益堂布局,统筹编制公益堂建设规划。
公益纪念馆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益用地划拨,土地使用由所在乡镇(园区)保障。公益纪念馆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在水库、湖泊、水源、河坝200米范围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居民区周围规划建设公益纪念馆。建设公益纪念馆应当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四、施工管理
1.公共纪念馆建设标准
乡村公益纪念馆建设规模以骨灰安放总量为依据确定。骨灰安放总量=乡村公益纪念馆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使用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墓地安放的骨灰占当地骨灰安放需求的预估比例)。
隔间标准:骨灰存放架间通道宽度不小于1.2m,骨灰存放室净高不小于3.3m,并保持良好通风。考虑到上坟人员密度和楼层承重能力,骨灰安置所(建筑)每层放置骨灰的隔间数量应按由下向上递减的原则确定。单个骨灰存放隔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5m2,并做到“三有”,即:统一编号、有隔间门锁、有供信众摆放鲜花的祭坛装置。已存放骨灰的隔间应有记录逝者姓名、张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地方。同一骨灰安置所内所有隔间的门锁设计统一钥匙,由骨灰安置所管理人保管。
(二)建设方式及资金安排
1.建设方式。公益纪念馆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置(安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公益纪念馆等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的投入。公益纪念馆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2.资金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展园区管委会预算并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日常运营维护资金由各乡镇(园区)统筹解决。对选择生态葬的,继续纳入惠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三)监督管理
1.审批与定价。乡镇、村落公益性公共纪念馆的审批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共纪念馆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确定。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公共纪念馆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共纪念馆为非营利性公共设施,不得开展出租、招商、承包、股份合作等商业性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性收费。
2.公益性公共纪念馆的管理。公益性公共纪念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所有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实行无烟文明祭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各种迷信活动。对档案售卖、摆放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超出服务范围的销售和经营活动。公益性公共纪念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现有公益墓地改造
各镇(园区)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整合现有公共墓地,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高利用率。要规划改造规范辖区内较大集中埋葬点,积极申报乡镇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要以节地安葬为主,严禁修建豪华墓室。骨灰盒安葬单墓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墓不超过0.8平方米。提倡墓碑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公益性公墓应配备生态安葬区、祭祀区、休息区、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动员。加大殡葬改革和乡镇公益纪念馆建设的宣传力度,破除旧习气,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殡葬方式,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乡镇公益纪念馆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村落公益纪念馆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园区)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乡镇(园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纪念馆建设具体方案,落实责任,确保公益纪念馆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部门协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建设和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规范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墓地)建设和管理要求,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升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墓地)服务质量;县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投入;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建设项目审批,配合做好公益性公共纪念馆规划选址工作,加强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墓地)收费管理;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做好乡镇公益性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做好公益性公共纪念馆选址和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依法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坚决查处毁林、建墓等违法行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环境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精神,做好公益性公共纪念馆选址论证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共纪念馆销售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违规销售、炒卖空间(墓穴)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对管辖范围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开展专项整治建设工作。
(四)加强督导考核调度。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计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镇(园区)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公益性公共纪念馆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