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办公室、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塔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红塔区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推行火葬,改革埋葬方式,改变遗体处理方式。
2、破除丧葬活动中的封建迷信和不良风俗,提倡文明、节俭的葬礼,反对铺张浪费的仪式,改变丧葬活动中的传统不良风俗。
2、红塔区全区遗体火化什么时候能实行?
自2018年3月1日起,红塔区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军队官兵、五保供养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内流浪乞讨人员、外来人员及其他应当火化的人员(科研教学用捐献遗体除外)死亡后一律火化,骨灰安葬于公墓。对根据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尊重,允许土葬,但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3、红塔区有哪些火葬场?
自2018年3月1日起,红塔区全区100%划定为火化区,火化区内火化率100%,火化后骨灰100%入墓地安葬,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4、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坟墓迁移如何处理?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因项目和计划而迁葬的坟墓都将迁至公墓。对于整个地区涉及迁葬的项目和计划,遗体将火化,骨灰将迁至公墓。
5. 如何安放骨灰?
遗体火化后,若安葬前需要将骨灰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存放室,本着“遗属可自主选择安葬时间”的原则,骨灰可免费存放30天,存放时间超过30天的,按规定收取存放费用。原则上,长期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存放室的骨灰不得少于20年,超过20年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骨灰,可由殡仪馆按照管理规定处理。遗体火化后,遗属到殡仪馆领取骨灰时,须出示墓证或相关安葬证明。
6.公民死亡后遗体如何运载?
应当火化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和其他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输和冷藏工作。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具备运输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至殡仪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冷藏遗体。异地死亡的人的遗体原则上应当尽快就地或者就近处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异地运输的,死者家属必须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出具证明后,可以由殡仪馆的专用车辆运送遗体。
7. 火化后骨灰如何安葬?
遗体火化后,骨灰将全部安葬在商业墓地和公共墓地。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包括中央、省、市驻本地区单位)人员火化后,骨灰应当安葬于商业公墓。
对户籍在红塔区、不享受国家丧葬补贴政策的城乡居民,火化后骨灰安葬于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于公益性公墓的,按照就地管理原则处理。洛河乡、小石桥乡、北城街道、春河街道、李奇街道、高仓街道、大营街道、沿河街道、裕兴街道、玉带街道、凤凰街道的城乡居民,安葬于本乡镇、街道的公益性公墓。
8、公益墓地如何收费?
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葬建筑材料费和建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
9、火化后,遗属如何申请丧葬补贴?
1.对有红塔区户籍、死亡后不享受国家殡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火化并安葬于骨灰盒公墓的,对普通群众给予一次性丧葬补贴4000元,对特困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六十年代下岗离退休人员、享受经常性定额补贴的原大队级离退休干部、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困群体)给予一次性丧葬补贴5000元(含火化费、遗体运输费等)。
领取方式:丧亲家属持①死者死亡证明;②火化证明;③安葬地点证明;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⑤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领取国家规定的相关丧葬、抚恤待遇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局领取。
2、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含中央、省、市驻本行政区域单位)人员死亡一律火化,安葬于公墓。死亡人员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①死亡人员死亡证明;②火化证明;③墓葬证明等安葬证明;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按政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丧葬、养老福利待遇;按政策核发相关丧葬、养老费用。
3.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含中央和省、市派驻本地区的单位)人员死亡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丧葬、抚恤福利的人员死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人员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火化区内的,家属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墓葬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按政策发放相关丧葬、抚恤费用;人员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家属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相关安葬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按政策发放相关丧葬、抚恤费用。
4、因遗体捐献等原因不能出具火化证明、墓葬证明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体使用单位的证明。
5、未满16周岁的人员死亡,无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丧葬、抚恤待遇的证明;婴儿出生后30日内死亡,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相关安葬证明,但无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
10.违反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如何处理?
1.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放入棺材安葬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督促遗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街道)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实施火化,并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骨灰运往公墓安葬,所需费用由遗属承担,不发放补贴、丧葬抚恤金。
2.丧葬悼念活动必须在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馆等公共场所举行(在死者住所举行的丧葬悼念活动除外)。在未经批准的公共场所举行丧葬悼念活动,以及安放遗体、棺木、搭设灵棚(堂)、送葬队伍、演奏或者吹奏丧乐、沿途撒洒、焚烧纸钱纸币、燃放鞭炮等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丧葬活动,由有关乡镇(街道)会同城管、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禁止制作、贩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贩卖棺材等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5、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发现违反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怎么办?
公众如发现①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②将骨灰装入棺材掩埋;③制作、贩卖棺材;④修建“活人墓”、非法买卖公墓;⑤其他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可向区殡葬管理监督大队或乡镇(街道)民政局写信、打电话举报。(红塔区殡葬管理监督大队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