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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概况

发布时间:2024-09-01 18 浏览: 74

一、中国宗教现状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中国宗教信徒主要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和表达自己的信仰和宗教认同。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各宗教信徒1亿多,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9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6万余人,宗教团体5500多个。宗教团体还举办100多所宗教院校,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年历史,据统计,中国有佛教寺庙3.3万余座,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传佛教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庙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僧尼近1万人,寺庙1600余座。

道教起源于中国,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全国有道教宫观9000多座,道士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中国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100万人,有清真寺3.5万多座,阿訇、教职人员4.5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多次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目前,中国有天主教信徒550余万人,教职人员7000余人,教堂、聚会场所约6000处。

——基督教(基督新教)19世纪初传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全国现有基督教徒约2305万人,牧师、传教士3.7万余人,教堂2.5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3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宗教团体包括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团体的章程选举产生本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地管理宗教事务,并根据需要举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开展社会福利服务。中国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宗教学教学和研究。各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的需要开展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正常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徒家里按照宗教习俗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拜佛、念经、朝拜、祈祷、讲道、讲经、弥撒、受洗、受戒、斋戒、宗教节日、终傅、追悼会等,均由宗教团体和信徒自行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1966年至1976年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宗教,造成了灾难性的破坏。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中国各级政府也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恢复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平反宗教界人士所遭受的冤假错案,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修复、新建教堂约600座;至2011年底,共计印发圣经5800多万册,并得到各种税收减免;1958年至今,中国天主教会先后选举、祝圣了近200名主教。近十年来,中国天主教会培养、祝圣了900多名年轻神父。

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宗教信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宗教信徒积极投身国家建设。各宗教都主张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如佛教的“庄严国家、利益众生”,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做光做盐”、“荣神益人”,道教的“仁爱和合、济世救人”,伊斯兰教的“两世福”。

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存,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冲突;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团结和谐相处。这得益于悠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包容、宽容精神的熏陶,也得益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了适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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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也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分开,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必须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就业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歧视民族、宗教的内容。

中国政府已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宗教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等的管理制度。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条例》,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外国人与中国宗教界在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学、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场所举行有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都规定,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因宗教或信仰而受歧视,有礼拜和举行宗教集会、设立和维持场所的自由,有编辑出版宗教或信仰出版物的自由,有按照宗教或信仰戒律庆祝宗教节日和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少数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权利。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予以执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的团结。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件和公约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只得在法律规定和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内加以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而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公民无论是否信仰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决定了保障宗教自由的实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非宗教自由,将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体现完整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全面、全面的保障。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是包括宗教人士和非宗教人士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宗教人士和非宗教人士在政治上能够团结合作,在信仰上能够相互尊重。

宗教必须与它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主张宗教必须与中国人民相适应。这种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要求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相适应。这符合信教公民和宗教自身的根本利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头目歪曲宗教教义,制造异端邪说,欺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者利用迷信冒充神鬼,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聚众淫乱,骗取钱财,严重危害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广大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分子,正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还没有人因信仰宗教而受到处罚。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种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和行政保障与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涉他人正常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信徒退出宗教,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以及非法关闭、破坏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等,依法应当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审理了一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信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都设立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宗教公民在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社会经济待遇、受教育等方面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完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宗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遵守本宗教规定的生活习俗和禁忌的自由。如果其权益受到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有权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如果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监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落实。宗教界人士担任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代表宗教界参加人大、政协会议讨论国家事务和社会重大问题,对政府的宗教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议案、提案。

四、支持宗教事务自主管理

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主管理。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控制。中国政府支持中国各宗教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自主地自办宗教事务。

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政策是中国宗教信徒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奴役的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基督教、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成为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在其中扮演了可耻的角色。

- 参与鸦片贸易,策划了1840年英国侵华的鸦片战争。19世纪,英国基督教传教士马礼逊、德国传教士郭实腊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对华鸦片贸易。一些传教士也极力主张西方列强用武力迫使清政府开放沿海港口,声称“只有战争才能打开中国大门,迎接基督”,并直接参与了英国侵华的军事活动。

——1900年参与八国联军侵华。一批传教士为联军担任向导、翻译、情报人员等,参与屠杀平民、掠夺钱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说,传教士“向中国穷苦农民勒索十三倍的罚款,使他们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必然慢慢饿死,杀人赚来的钱用来传播福音”。

——参与策划和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如一些西方国家传教士直接参与了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中美中法天津条约》、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的策划和起草。这些不平等条约先后规定,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传教士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建造教堂,并受地方官府的保护,“各省地方官吏得租购土地,随意建造(教堂)”,中国地方官吏“对来内地传教者,应优待保护”,中国官员不得禁止中国信徒。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西方列强依据领事管辖权保护其在华传教士。一些西方传教士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在帝国主义侵略的支持下,深入中国大陆,建立教堂、建立教区,侵占土地,欺压官员和民众。这些传教士还肆意将“治外法权”延伸到中国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为借口加强西方列强在华统治。一些西方传教士依仗不平等条约犯下罪行,激起民愤,引起中国人民与西方传教士的矛盾纠纷,历史上称之为“教案”。从1840年到1900年,中国各地发生了400多起“教案”。西方国家以“教案”为借口,对中国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强迫赔偿,逮捕和杀害无辜人民,甚至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其中,仅1870年的“天津教案”就迫使清政府处死20名中国人,流放25人。

——阻挠、反对中国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后,梵蒂冈率先公开承认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并派出“教皇代表”采取实际支持日本侵华的立场。抗日战争胜利后,一些西方传教士煽动宗教信徒仇视人民革命,甚至组织武装部队帮助国民党打内战。

——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梵蒂冈多次发布“通谕”,煽动信徒敌视新人民政权。

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在扮演中国近代史上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时,也操纵、控制了中国教会,使之沦为西方修会和传教团的附庸,中国神职人员、牧民和广大信徒无能为力。20世纪40年代,中国天主教20位大主教中,外国人有17人,中国人只有3人;143个教区中,外国主教有110余人,中国主教只有20余人。

中国基督教界早有一些人提出要摆脱洋牧师的控制,并开始从事建立中国基督教组织的活动,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教会不可能真正实现独立自主、自我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为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提供了历史条件。1950年7月,吴耀宗等40余名各教派领袖发表了题为《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奋斗之路》的《三自宣言》,表明中国基督教徒拥护新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中国教会的自治、自养、自传。1950年9月,1527名基督教领袖签署了《三自宣言》。此后的三四年间,签署这份宣言的基督徒达40多万,占当时全国基督徒的三分之二。从此,中国基督教走上了“三自”的道路。

1950年11月,四川省广元县500多名天主教徒发表了《天主教自立维新运动宣言》,主张断绝与帝国主义的一切关系,建立自治、自传、自养的新教会。这一宣言得到了全国天主教神父和信徒的响应。尽管梵蒂冈一再采取敌视新中国的政治行动,中国天主教会还是于1957年和1958年向梵蒂冈报告了自己选出的一、二名主教。但梵蒂冈却以“超级绝罚”相威胁,这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天主教徒的感情。从此,中国天主教会坚定地走上了自选自祝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在信仰上,中国天主教徒与世界各国天主教徒一致;在教会管理上,一切内部事务均由中国天主教会自主决定。

几十年来,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赢得了广大信徒的认可和支持,也使教会和宗教活动健康发展。目前,中国基督教徒总数是1949年的30多倍。中国97个天主教教区均由中国籍主教或教区长担任主教。

中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同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流联系。中国的大门永远向对中国友好、尊重中国主权、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人士敞开。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与世界许多国家的教会建立了友好交往。1991年2月,中国基督教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联合会”。中国天主教徒还派代表出席“第五届国际宗教与和平大会”、“世界天主教青年大会”等一些国际宗教会议。近年来,中国教会派出相当数量的留学生出国留学,邀请外国教师、学者到国内神学院讲学。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国际友好交流也在不断扩大。

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愿意同梵蒂冈改善关系,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梵蒂冈必须断绝同台湾的所谓“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梵蒂冈不得借宗教事务干涉中国内政。中梵关系首先是国家关系,只有国家关系改善了,才能谈宗教问题。无论中梵关系是否改善,中国政府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天主教徒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自选自祝主教的原则。

五、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宗教信徒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对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各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庙宇和宗教设施进行维修。

西藏是中国少数民族的自治区。 UNPO修道院,Samye修道院和其他国家文化遗址以及各个宗派的主要寺庙。

目前,在西藏有1,700多个佛教活动,在寺庙中,有46,000多个僧侣和修女在他们的家中都有小小的圣经或神社,每年都会在佛教徒劳的范围内敬拜佛像在一年一度的节和传统的宗教活动中,例如在绵羊一年的马匹和围绕束缚的凯拉什(Mount )的范围内,全部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尊重。

重生是一种在藏族佛教中的独特方式,该佛教在1992年被州认可和尊重。第十坎宁喇嘛,第11帕钦喇嘛的登基和登基。佛。这些措施完全反映出,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并得到了西藏的众多宗教信徒的支持和支持。

鉴于藏族佛教在西藏的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朝和清朝逐渐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的转世,并纳入了国有法律和Quing的范围。并确定了藏族佛教的宗教仪式。 在宗教上的“佛法判断”。从1792年到本世纪,在藏族佛教的伟大佛教的转世系统中,“金色的绘画”识别出70多个重新居住的佛教,然后向中央政府报告,然后向中央政府的命令和历史上的命令批准。 his。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穆斯林的宗教自由和穆斯林的各种服务,自2007年以来,这是穆斯林的称赞。清真寺和29,000个宗教神职人员满足了宗教信徒的生活,中国政府也尊重相信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葬礼,并为清真食品的生产制定了法律和法规,并打开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构已根据法律审理了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的法律,并保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中国政府坚定地反对使用宗教狂热主义的种族分离主义来分裂人民,并破坏族裔之间的统一性,这坚决反对非法活动和恐怖活动,这些活动坚定地使用了宗教信仰。

中国政府尊重宗教信仰领域的国际公认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每个国家的特定条件结合在一起,并通过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实施。

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尤其是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中国人民的人权局势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一如既往地努力保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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