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章题】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墓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化区应当推行深埋、撒骨灰等一次性处理,经批准,也可以有计划地设立骨灰龛墓地。在殡葬改造区,要有计划地设立墓地或骨灰龛。 第三条 墓地是城乡居民埋葬骨灰、遗体的公共设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商业墓地。公共墓地是为农村村民的遗体或骨灰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商业墓地是为城市居民骨灰、遗体埋葬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墓地应当建在荒山荒地上,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水库坝、湖泊、河流、铁路、公路上。 第五条 公益墓地由村民委员会设立。商业墓地由殡仪机构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墓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墓地建设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提供宏指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墓地政策法规,为本行政区域内墓地建设和发展提供具体指导。 第二章 设立墓地第七条 设立墓地,应当向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当向墓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墓地申请报告; (二)审查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iii) 关于建立墓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设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设立商业墓地,由墓地建设单位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者利用外资设立商业墓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并报民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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